(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小芳,马华阳,何华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8-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小芳,马华阳,何华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78号原告: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29711-9。法定代表人:刘尔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富,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公司职员。被告:黄小芳。被告:马华阳。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梅。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怡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景公司)诉被告黄小芳、马华阳、何华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华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何华梅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何华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普宁市,其要求本案由广东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华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何华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 艳 玲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李 兴 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歌(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