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士祥与党凤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祥,党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郭士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党凤国,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郭士祥与被执行人党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凤国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士祥申请本院终结对(2013)费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孙成伟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