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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文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