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文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