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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复东与孙瑜、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复东,孙瑜,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陈复东,男,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诉讼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瑜,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诉讼代理人:孙长胜。被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刘东劲。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量,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复东诉被告孙瑜、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陈复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