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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谭某华。被告:司徒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谭某华起诉被告司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华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华撤回对被告司徒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