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97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教师。被告车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付某某诉车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付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