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定和,曾永春,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宁定和,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石子岭东五巷**号*幢***室。申请执行人曾永春,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石子岭东五巷**号*幢***室。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富泰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吴永衡,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定和、曾永春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精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永清审 判 员 李志德审 判 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