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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丁,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己,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赡养费计人民币6957元,现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已履行完毕,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