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贺铁良与韩双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铁良,韩双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贺铁良,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韩双保,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东区卓诗尼鞋业批发部业主,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铁良与被告韩双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铁良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铁良与被告韩双保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贺铁良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贺铁良承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