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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孙福龙与章方凯、王爱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龙,章方凯,王爱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孙福龙。被告:章方凯。被告:王爱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龙诉被告章方凯、王爱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福龙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