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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岳桂霞、王振锋与王振锋、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岳桂霞。被告王振锋。被告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桂霞诉被告王振锋、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1096.5元,退回1096.5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