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刁玉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刁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单位负责人牟朋生,主任。被执行人刁玉松,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草沟头村。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招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刁玉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刁玉松车牌号为鲁YGXX**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刁玉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刁玉松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刁玉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