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与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郭海付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郭海付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负责人濮小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海付,厂长。被告郭海付,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以下简称明洋铁选厂)、郭海付典当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季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洋铁选厂、郭海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诉称,原告系国家法定典当经营机构,有从事经营典当业务的相关手续。2011年8月30日,被告明洋铁选厂以其厂区内含铁60品位以上铁精粉500吨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典当借款20万元,期限2个月,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后被告铁选厂又分别于2011年9月7日借款50万元、9月15日借款60万元,质押其厂内含铁60品位以上铁精粉合计为2800吨,期限均为3个月,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2012年1月17日,被告铁选厂再次以其厂区内含铁60品位以上铁精粉4000吨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期限2个月,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上述借款总额为270万元,质押物总计为7300吨。被告郭海付以其个人财产及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典当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数次索要,被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利息、看管人员工资共计856233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典当借款本金270万元,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按典当合同约定费率4.5%计算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及看管人员工资。被告明洋铁选厂、郭海付未进行答辩。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典当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国家法定典当经营机构,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被告企业登记证明及被告郭海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借款人是明洋铁选厂,用于铁钉粉的生产。3、典当合同四份、被告郭海付的担保承诺书、占地协议及看管协议,证明被告明洋铁选厂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月17日,以60品位以上铁精粉7300吨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典当借款总计270万元,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至2013年1月8日欠本金270万元,利息和综合服务费826233元。被告明洋铁选厂同意原告免费占用场地用于存放典当借款的质押物铁精粉,每月给付原告看管人员工资3000元,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欠看管人员11个月的工资,金额为33000元。被告郭海付以其个人财产及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明洋铁选厂签订产成品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明洋铁选厂以其厂区内含铁60品位以上铁精粉500吨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典当借款20万元,期限60天,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后被告明洋铁选厂又分别于2011年9月7日借款50万元、9月15日借款60万元,质押其厂内含铁60品位以上铁精粉合计2800吨,期限均为90天,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上述三份产成品典当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实现债务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郭海付对上述三份产成品典当合同借款作出担保承诺,内容是“本人自愿以本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工资收入等)为上述融资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效力自即日起至上述融资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贵公司还清之日止。对于贵公司因维护自身债权安全而对本人上述财产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查封拍卖),我本人无任何异议。”201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明洋铁选厂签订典当合同,被告明洋铁选厂再次以其厂区内含铁59品位铁精粉4000吨作为质押物向原告典当借款140万元,期限2个月,月综合服务费4%、月利率0.5%合计4.5%,典当合同同时约定“明洋铁选厂(甲方)承诺以该选厂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电器线路、装载机械、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债权等)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方的合伙人郭海付承诺以家庭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所有财产权利)对上述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典当贷款逾期后除向乙方偿付当金的本息、各项费用外,甲方还要向乙方支付当金总额日0.5%的违约金”。典当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数次索要未果,被告太平寨明洋铁选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至2013年1月8日的综合服务费、利息计826233元。2012年1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明洋铁选厂(甲方)签署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免费占用甲方场地用于存放甲方在乙方典当借款的质押物。二、经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质押的当物为59品位铁精粉4000吨。三、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质押物。四、封存后的铁精粉由乙方派专人看管……”。同日,双方还签订看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派人看管的标的为甲方堆放于明洋铁选厂铁粉,甲方负责看管人员的吃住,甲方负责看管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看管期限以甲方还清140万元抵质押贷款及综合服务费、利息等,履行完上述全部合同看管人员撤离”。至2012年12月17日被告欠原告看管人员11个月的工资,金额为33000元。另查明,原告系经国家批准许可的典当经营机构,明洋铁选厂系合伙企业,被告郭海付系合伙人之一,同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明洋铁选厂将当物铁精粉交付原告后,双方签署占地及看管协议,故原告与被告明洋铁选厂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原告与被告明洋铁选厂签订的典当合同约定“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实现债务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典当贷款逾期后除向乙方偿付当金的本息、各项费用外,甲方还要向乙方支付当金总额日0.5%的违约金”,为此,被告明洋铁选厂应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欠综合费用和利息。综上,原告要求明洋铁选厂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利息及看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海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翔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万元,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看管工资计856233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典当合同约定月4.5%费率计算的费用及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每月3000元的看管人员工资。二、被告郭海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0元,减半收取17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25元,由被告迁西县太平寨明洋铁选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季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