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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26号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先,董事长。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316340,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9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1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格瑞塑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