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汪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汪名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红星,该行温泉支行行长。被告:汪名文,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汪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归还拖欠贷款本息,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名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汪名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