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茂民、王伟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民,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王伟,王东海,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民,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大化,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庄周办事处**号,身份证号3421251968********。委托代理人:宋立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蒙城县工商局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西边头广州市大围物流中心内*期自编**栋***号铺,机构代码证号码77332125-2。法定代表人:罗艳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盛家,系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伟,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大化,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涡河东路**号*栋**户。身份证号3421251974********。原审被告:王东海,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竹竿园东涡河东路,身份证号3421251972********。王伟、王东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河东社区望月路***号*栋*户。原审被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同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茂民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奥鑫公司),原审被告王伟、王东海,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蒙城远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茂民的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被上诉人广州奥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原审被告王伟、王东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蒙城远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广州奥鑫公司是在广州市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王东海在广州市长期冒用王伟的名字同广州奥鑫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广州奥鑫公司一直误以为其名字叫王伟。2011年3月14日,广州奥鑫公司同佛山迎龙灯饰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该公司1092件的灯饰灯具送往江苏省常州市。由于王东海、王伟长期与广州奥鑫公司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随即把该批货物交给王东海运输,王东海依然以王伟之名作为承运人同广州奥鑫公司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约定在2011年3月16日前将1092件、价值200000元的灯饰灯具送达到常州并将收货单位签收的回单交给广州奥鑫公司,若造成损失则全价赔偿,运费8500元,起运时付3500元,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付清。协议签订后即装货,该批货物经王东海清点后装上李茂民所有的挂靠在蒙城远通公司名下的皖S×××××车上。2011年3月16日凌晨,该车行驶到宣广高速安徽省郎溪到宣城时,发生火灾致原告的货物全部烧毁。事发后,广州奥鑫公司积极同迎龙灯饰公司协商,已先行代为赔偿货物灭失损失200000元。王东海开始同意筹集款来进行赔偿,但以各种借口托延。广州奥鑫公司为此请求判决王东海赔偿原告损失285274.6元、退还运费2500元,被告王伟、实际车主李茂民、挂靠公司蒙城远通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皖S×××××车的车主系李茂民,挂靠在蒙城远通公司名下,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两被告承担。王东海冒用王伟的名字同广州奥鑫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王伟不予认可,王伟不承担责任。广州奥鑫公司及李茂民均无证据证明王东海系皖S×××××车的共同车主,王东海只能是李茂民的驾驶员,故王东海亦不承担责任。李茂民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送达到目的地,造成货物灭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蒙城远通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茂民称托运的货物是灯饰灯具电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自燃,并非车辆本身着火,是不可抗力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是货物本身的自燃造成,其辩称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李茂民又称运输合同中约定货物价值200000元,并非广州奥鑫公司主张的281774.6元的辩称,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广州奥鑫公司也未举证出交给李茂民运输货物价值是281774.6元,故李茂民的该辩称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茂民赔偿原告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货损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伟、王东海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奥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李茂民上诉认为,1、上诉人承运广州奥鑫公司的货物是灯饰电子产品,是纸箱包装,货物属自然性质,但被上诉人在装货时隐瞒,故意让上诉人在别处休息,被上诉人没有让上诉人在提货单上签字。2、事故车辆着火系被上诉人所装货物相互摩擦产生静电引起,非车辆着火。一审没有证据证明是车辆本身着火,也没有查明火灾的原因即判决上诉人承担赔付责任错误,该案货物烧毁是货物自然性质引起,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赔付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广州奥鑫公司庭审时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上诉人上诉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并与《合同法》规定相悖,上诉人认为是货物自燃烧毁,属于不可抗力,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王伟、王东海的委托代理人庭审时答辩认为,一审认定查明是王东海将货物清点后装上李茂民所有的挂靠在蒙城远通公司名下的S55790号车辆上错误,王东海只是李茂民雇用的驾驶员,是李茂民自己清点装货,其它同意一审认定的事实,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对王伟、王东海的判决部分。李茂民、王伟、王东海一、二审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审被告蒙城远通公司一、二审均未到庭应诉,也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上诉人广州奥鑫公司二审举证同一审,王伟、王东海、李茂民二审的质证意见同一审一致。本院二审认证同一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茂民承运广州奥鑫公司的货物途中发生火灾致货物全部毁损,火灾事故是否是由于运输的货物发生自燃引起?该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李茂民应否承担赔付责任?本院认为:李茂民是皖S×××××号车辆的实际车主,王东海系李茂民雇用的驾驶员。王东海自2009年以来多次均以王伟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广州奥鑫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协议》,李茂民未提出异议,故王东海以王伟名义与广州奥鑫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李茂民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把托运的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广州奥鑫公司托运的货物系灯饰品,其车辆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致货物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李茂民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李茂民认为火灾原因系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引起,属不可抗力,应负举证责任,但李茂民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李茂民应承担赔付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李茂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佘朝霞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