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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燕与岑国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岑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青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国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37号林燕诉岑国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国涛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岑国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燕执行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