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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4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某。因诈骗嫌疑,于2013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娜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某、被害人彭某、谢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被告人庹某找到被害人彭某,谎称自己和某大公司的采购熟识,能够获得大量订单,前提是需要注册一个公司,但其自己资金不够,希望彭某能与其合伙,公司盈利由二人均分,被害人彭某信以为真,先后数次将共计29,000元人民币交给庹某。2012年10月10日,彭某发现有诈,遂找到庹某,庹某承认行骗,当时便将3,000元钱退还彭某,并承诺给予彭5,000元作为补偿,随后立下3,1000元钱的欠条。2012年12月,被告人庹某找到被害人谢某,谎称自己接到一批模具的订单,但其自己缺乏资金,希望谢某能出资合作,并许诺会有丰厚的报酬,其后被害人谢某分数次将共计22,500元钱交给庹某。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庹某又以同样手法骗得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钱。2013年1月7日下午,三名被害人在高某兰智能有限公司门口截住庹某,要其退还欠款,庹某表示赃款已挥霍一空,三人于是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庹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彭某、谢某、张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与书证:银行账号明细、提取笔录、合作投资协议、借条、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庹某无法将骗取的款项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庹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龚  振  京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  婷书 记 员 张幼双(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