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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5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案件款300000元、利息260617.5元、案件受理费9406元,合计人民币5700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70023.5元均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