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与王某乙分家析产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王广财,王润利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52号原告张桂芹,女,汉族。原告王广财,男,汉族。被告王润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王广财与被告王润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芹、王广财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原告400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妮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妮送达时间: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