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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蒋赛君与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赛君,林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蒋赛君。委托代理人:陈妙友。被告:林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赛君与被告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蒋赛君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