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蒋赛君与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赛君,林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蒋赛君。委托代理人:陈妙友。被告:林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赛君与被告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蒋赛君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