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虹泰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虹泰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3-2号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燎原路。组织机构代码:75099720-9。法定代表人:赵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虹泰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虹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621280-5。法定代表人:穆永涛,经理。本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焦作市虹泰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丁建光所拥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三房郢130号住宅一套(权证字号:肥东县房权证房字第××号)的查封。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