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良善与蔡明贤、周施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善,蔡明贤,周施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李良善。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蔡明贤。被告:周施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善与被告蔡明贤、周施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良善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