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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国祥与董开丰、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祥,董开丰,陈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黄国祥。委托代理人朱国兴,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开丰。被告陈亚。原告黄国祥诉被告董开丰、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国祥委托代理人朱国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开丰、陈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国祥诉称:2011年9月29日,被告董开丰向原告借款30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并由被告陈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董开丰、陈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客户回单联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董开丰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鉴于双方对担保范围未作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陈亚对董开丰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开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国祥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陈亚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董开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3586元,由董开丰负担,由陈亚负连带责任。此款黄国祥已向本院预交,黄国祥同意董开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