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舒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舒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朱某,女,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舒某甲,男,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原告朱某与被告舒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波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17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舒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诉称:1996年经人介绍与舒某甲相识,年月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舒某乙。2011舒某甲因非法经营药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婚前双方相处短暂,婚后缺少沟通,舒某甲判刑前又染上赌博,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加剧,尤其是在舒某甲服刑期间朱某做错了事,认识了另外一个男人,故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与舒某甲离婚,婚生子由舒某甲抚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朱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如下: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原件,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舒某甲辩称:1996年经人介绍与朱某相识,2003年婚生子舒某乙出生,后朱某到外地打工。舒某甲2010年6月1日因非法经营药品罪被抓,刑期5年。舒某甲认为朱某是因为出轨没有脸面见家人所以要离婚,朱某虽然做错了事情,但舒某甲能原谅她,希望朱某能回来,等出狱后,双方一起好好过日子。舒某甲不同意离婚。舒某甲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朱某弟弟朱立胜的证人证言一份,朱某妹妹的书信一封,证明朱某诉状所诉不属实。经庭审质证,舒某甲对朱某所举1-2号证据无异议。经当庭质证、认证,朱某所举1-2号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舒某甲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1996年朱某经人介绍与舒某甲相识,年月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舒某乙。之后朱某外出打工,2011舒某甲因非法经营药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舒某甲服刑期间,朱某认识了另外一位男人,遂于2013年2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与舒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良好感情为基础,共同努力,勤俭持家,共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本案当事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子,家庭关系基本稳定。朱某在舒某甲服刑期间认识了另外一男人,认为自己做错事而提出离婚,对此舒某甲明确表示真心原谅朱某,今后不提此事。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且朱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舒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昌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