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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龚永强李虎国丁成选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永强;李虎国;丁成选;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龚永强。被告李虎国。被告丁成选。委托代理人史伟斌,男,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6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虎国签订了一份《模板承包合同协议》,李虎国将其从丁成选处承包的延长集团子午轮胎厂2#、3#单身宿舍楼的模板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2年7月4日进行结算,工程款总计为395910元,扣除原告施工期间的借款后,下余工程款186569元。被告丁成选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向原告支付60000元、2013年春节前支付10000元后,现尚欠116569元工程款未付。无奈,原告遂于2013年3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虎国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6569元;2、被告丁成选、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李虎国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李虎国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丁成选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并一次将工程款结算清楚;原告也愿意放弃对其余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丁成选于2013年5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龚永强5万元工程款,如逾期未付,加罚人民币2万元。二、原告龚永强放弃对被告李虎国、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自此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原告龚永强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