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景利益、韩央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景利益,韩央波,慈溪市天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1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代表人:王晓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研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景利益,系慈溪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韩央波,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天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景利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731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景利益、韩央波、慈溪市天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利益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路177号的房地产被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甬余低商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且被执行人景利益、韩央波、慈溪市天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景利益、韩央波、慈溪市天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执行款300686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815元,申请执行费324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