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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教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