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教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