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非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某某、陈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非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周瑜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蒲海龙,男,该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瑞雪,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5月无计划生育一女,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13日对罗某某、陈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800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玲审 判 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钟崇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