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萍与被告范永爱、黎天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范永爱,黎天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杜萍,女,住涉县。被告范永爱,女,住涉县。被告黎天如,男。原告杜萍与被告范永爱、黎天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萍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