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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萍与被告范永爱、黎天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范永爱,黎天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杜萍,女,住涉县。被告范永爱,女,住涉县。被告黎天如,男。原告杜萍与被告范永爱、黎天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萍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