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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凌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凌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54。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6641。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给双方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