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加年与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年,陈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张加年,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陈东,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加年诉被告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加年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张加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