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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四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藏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四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藏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某与被执行人冯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已缴纳案件款人民币800元,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