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卢小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学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学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卢小红。委托代理人:冯阿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韬。被告:边学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小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边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卢小红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结论为审理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