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山花与水务地产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花,水务地产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47号原告:李山花,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谢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颖,北京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水务地产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费现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斌武,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红霞,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花与被告水务地产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山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山花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85元,由原告李山花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