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荣芝与张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芝,张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20号原告苏荣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峰,农民。原告苏荣芝与被告张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荣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原告沿村西南北路靠右侧正常行走时,被被告驾两轮摩托车从后面撞倒,致原告受伤。入住夏邑县圣源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为右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右上肢损伤已构成9级伤残和后续治疗费6000元,而被告只付8000元医疗费后经多次调解拒不赔付原告其他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5230元。被告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人田某甲、田某乙出庭作证,证明那天下着雨,原告在前面走着被张建峰骑着二轮摩托车从后面撞倒了原告,致其受伤,张建峰说怨他,报警不报警他都给看,就没有报警,是张建峰夫妻俩和田爱民、田爱挪、田某乙一块将原告送到圣源医院,张建峰共押了8000元医疗费,后来张建峰不在拿钱了,张建峰的两轮摩托车没有牌照。原告病历一套、诊断证明二份、出院证一张和医疗费票据5张,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费发票1张,交通费票据21张,证明原告被撞伤后住院治疗35天,除被告支付医疗费8000后,原告又自己支付医疗费2038.9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的伤已构成9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二证人均为事故现场目击人,其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中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和商丘京九法医临床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其证明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因有多张连号与且乘车地目的地不明,本院酌情支持300元。依照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14日下午3时许,天下着雨,原告苏荣芝沿本村西南北路向南正常行驶,被告张建峰驾两轮摩托车从后方将原告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入住夏邑县圣源医院住院35天,被告送原告住院后共为原告支付医疗费8000元之后拒绝再行支付,原告又自付医疗费2038.90元,原告的伤经诊断为右上肢肱骨粉碎性骨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并后期应行取内固定物费用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苏荣芝与被告张建峰发生交通事故虽无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有目击证人证明在事故双方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张建峰所驾二轮摩托车属无牌机动车,也没有按照规定投保强制责任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已66周岁,对其请求的误工费部分不再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038.90元,护理费35×30为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15元为525元,营养费35天×10元为3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7524.94×14年×20%为2107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上述共计406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峰赔偿原告苏荣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期治疗费40633.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董恒体审判员 李建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