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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群、宋亮、韩隽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红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群,女,汉族。被告:宋亮,男,汉族。被告:韩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群、宋亮、韩隽借款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94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