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应勤与邱渭平、来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勤,邱渭平,来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应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宓保来。被告邱渭平。被告来益平。原告应勤诉被告邱渭平、来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勤诉称:2012年2月13日,邱渭平、来益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来益平的姐姐来益梅介绍向应勤借款150,000元。应勤通过银行转账将该借款转入邱渭平的账户,邱渭平、来益平向应勤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3%,按月支付。保证在2012年5月13日归还,逾期不还的,逾期期间的利息为7%,按月支付,出借人随时可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应勤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邱渭平、来益平归还借款150,000元、代理费5,700元;2、判令邱渭平、来益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上述借款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来益梅等人在本案中涉嫌经济犯罪。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4元,退还原告应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