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志宇与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宇,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5号原告徐志宇,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彬,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帅,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宇诉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宇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宇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9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徐志宇负担;原、被告各自申请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各自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代理审判员 叶阳辉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