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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冯小刚申请执行孙逃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刚,孙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冯小刚,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逃柱,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小刚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逃柱一次性赔偿1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逃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