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57号原告: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银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辉,男,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代理审判员 刘 奇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