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强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笃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强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