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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方玉红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建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方玉红,女,1979年10月8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玉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