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徐开兴与李吉东、焦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兴,李吉东,焦建荣,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徐开兴。委托代理人:刘承彬,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东,工作单位:莱西市望城卫生院。被告焦建荣,原工作单位莱西市望城卫生院。被告王玲,原工作单位莱西市望城卫生院。原告徐开兴与被告李吉东、焦建荣、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建荣、王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16日被告焦建荣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被告李吉东作为保证人,以上由二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为据,王玲系焦建荣对象,现原告因需用钱,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依法支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欠条一张,证明借款及担保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被告郑玉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谭广东人民币5000元整,于2011年4月16日还清。借款人郑玉平(签名)2011.4.11。”2011年6月10日,被告郑玉平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谭广东现金人民币5000元整。借款人郑玉平(签名)2011.6.10。”该欠条下部还注明:“于15天日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郑玉平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索款无果,于2013年3月27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整及利息46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庭审时,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晓琳的起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利息4600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应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陈晓琳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玉平给付原告谭广东借款10000元。二、被告郑玉平负担原告谭广东上述款项之利息:其中5000元自2011年4月17日起计息、5000元自2011年6月26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速递费120元,由被告郑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鲁静审判员 戴文宏审判员 刘洪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