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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姜玉芹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芹,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姜玉芹,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姜玉芹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志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刚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志刚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