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执民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张宇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西执民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阳。张宇与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西劳仲案字(2012)第5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宇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876元,执行费为108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已执得案款508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宇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XX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旻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