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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才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才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才佳,绰号“黄毛”,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金寨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才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金某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郑才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原审被告人郑才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才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才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才佳撤回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陈 欢审 判 员  陈 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