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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11月21日。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