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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汪伟与陶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汪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陶桂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诉被告陶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桂林刑事拘留,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伟承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