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临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小红,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姚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241.5元,由原告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自